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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管理】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时间:2014-12-22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促进校风建设,规范学生违纪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两次及以上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在解决同学矛盾过程中邀约他人或使用凶器的;

(五)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六)酒后滋事的。

第六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在校园及周边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或发生其它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长江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长江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男女交往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组织、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观看淫秽书刊、图片、录像或在互联网上进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其它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责令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外,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有挑唆、煽动、策划或偏袒、提供凶器、作伪证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致他人受伤的,责令赔礼道歉,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遮挡安全提示或挪用、损坏安全设备设施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长江大学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办法》、《长江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利用网络等各种手段造谣、传谣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校园稳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违反《长江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长大校发[2009]110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在奖助学金评比发放过程及学生组织、社团活动中贪污、挪用、冒领公私财物者、除公安部门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人为原因导致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组织、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组织或开展宗教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违反《长江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或扰乱教学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考试违规、舞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者,取消考试资格,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考试中利用传递、抄袭、夹带等手段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为作弊无效;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受到违纪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部)在学生违纪处分中的职责:

(一)教学院(系部)负责对本院(系部)学生违纪的调查、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

(二)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违纪处理;

(三)教务处负责对学生学籍管理及考试违纪处理的监督;

(四)学生事务处负责对各院(系部)学生除学籍管理及考试违纪外其它违纪事件处理的监督;负责协调跨院(系部)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

(五)安全与保卫处负责协助院(系部)在学生治安与保卫方面的调查与取证;

(六)招生与注册处依据有关规定将学生处分文件及时归档;

(七)后勤服务集团依据《长江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及《长江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对违纪学生进行调查取证,和院(系部)协商后,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部)在学生违纪处分中的管理权限:

(一)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各院(系部)负责调查、教育、处理和发文,处分文件报学生事务处备案;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部)提出处理建议,学生事务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发文;

(三)对于违纪程度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认错态度端正且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家长和本人书面申请,院(系部)同意,可申请校外察看处分;

(四)校外察看处分由院(系部)提出处理建议,学生事务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

第三十二条 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或申辩;处分决定形成后,应出具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需要申诉者按《长江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05]200号)进行,复议决议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事务处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长大校发[2007]56号)同时废止。

长江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