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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电子信息学院学生科研奖励条例

时间:2017-08-21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院学生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培养学生主动进行科研的意识,提高学院学生的整体学术水平,促进学生科学研究素质的提高,特制订本奖励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科研奖励对象为在读的电子信息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科研奖励种类包括被SCI、 EI、 ISTP、 SSCI、 CSSCI、 ISSHP、 A&HCI收录或被《高校文科学术文摘》、《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参见2012年版《中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发表的论文;在非核心期刊(均为公开出版的,不含增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长江大学名义申报的专利。

第四条 本条例所指的科研成果必须学生为第一作者(署名排第一位),第一作者的单位署名为长江大学电子信息学院。为获得学士学位而发表论文的不属于本条例所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二章 成果奖励

第五条 被SCI、 EI、 ISTP、 SSCI、 CSSCI、 ISSHP、 A&HCI收录或被《高校文科学术文摘》、《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文章每篇奖励1500元。

第六条 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参见2012年版《中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800元。在非核心期刊(均为公开出版的,不含增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200元。

第七条 指导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的教师建议给予指导教师补贴工作量。

第八条 发明制作类作品包括小发明、设计与制作等。凡获得国家专利的作品,视情况每项给予500—2000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励该学年度发表的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其它时间均不受理。每年12月5日之前学院根据学生申报的信息进行核实统计。

第十条 申报者要填写“电子信息学院学生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上交成果原件,并附成果复印件两份(论文包括:发表论文封面、封底、目录和论文)。奖励结束后,原件退申请者本人,复印件和申报表学院存档。

第十一条 各项奖励申请经学院核查统计汇总后,张榜公示或在电子信息学院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核实无误后,报电子信息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批准,发放电子信息学院科研奖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多人合作项目或取得的成果,由项目或成果负责人负责奖金的分配,并将详细分配方案报学院备案。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电子信息学院团总支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电子信息学院

2013年2月22日

电子信息学院学生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http://pan.baidu.com/s/1slNTgF7